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函[2008]104号 2008-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01年,省局下发了《关于同意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的批复》(鲁地税函[2001]95号),同意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目前发票系统中为《山东省企业类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以下简称《专用凭据》),以解决企业内部结算问题,并要求严格界定《专用凭据》的使用范围,避免与发票、财政收据混用,同时不得强制使用,也不得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济南市启用《专用凭据》后,其他部分市也相应启用了该种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企业非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票据不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同时《专用凭据》的使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使用过程中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存在与财政收据混用的情况;另外由于不能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利于加强对《专用凭据》的管理。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省局决定停止使用《专用凭据》。纳税人尚未使用完毕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出售的《专用凭据》,由各市地税局负责于7月20日前全部收缴销毁。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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