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浙政发[2014]7号 2014-2-2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从严控制设定行政许可。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省政府规章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 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其余一律废止。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规范和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省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省(区、市)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省法制办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征求省审改办、省编委办等省级有关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报请省政府审议时一并予以说明。 杭州市、宁波市政府对本级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审查,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和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取消、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 (二)省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报送省政府。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省法制办要加强对杭州市、宁波市政府规章以及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四)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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