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2]17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9
摘要:由建筑安装企业或者施工队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应按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承包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皖地税[2002]176号       2002-11-1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涉农税收征管,现对农用车辆、农民建房等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包括手扶拖拉机、四轮拖拉机、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非农用机动三轮车,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免征上述税费。

  二、对乡、村农民在农村(不包括镇)自备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以及个人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均属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建筑安装企业或者施工队承包建造农民住房的,应按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承包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适当调低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对年经营额在96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出打工取得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的农民,回到居住地后不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