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安市化工总厂硫酸分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9]132号 1999-8-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六安市化工总厂要求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9]267号)收悉。鉴于六安市化工总厂硫酸分厂生产专用设备全部报废,分厂使用的土地也随其关闭而闲置不用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厂硫酸分厂在关闭期间闲置未用的土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但该厂如利用上述闲置的土地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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