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政发[2022]2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30
摘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的通知

锦政发〔2022〕21号           2022-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及锦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培育和激发我市市场主体活力,让我市的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开创锦州振兴发展新局面,制定本组合政策。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1.推动“一网通办”。

  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涉密和依托省级以上系统办理的事项除外)全部纳入市级一体化平台办理,推动更多事项实现全程网办,打通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等自建业务系统数据壁垒,确保实现信息数据“全市通”。

  加快电子印章建设,加快完成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的制章和备案,推动审批环节应用于电子印章;推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在市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增设电子证照服务板块,方便用户查询,实行清单化管理应用,方便企业群众提交电子证照办事。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各实体业务大厅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功能。

  建成“综合窗口”,对进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备案等制度。

  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对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一研究确定容缺受理条件,梳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提交、一个流程办理、一窗同步出证,着力抓深化,对药店、诊所、饭店等11个企业开办“一件事”进行深化和优化。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各实体业务大厅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

  设置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整合企业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公积金、社保登记、银行预约账户等服务事项和服务资源。将一般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设定为即办登记、当场办结,一般性企业80%以上的开办申请实现当场办结,最长不能超过4小时(从受理到核准),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网通办、半日办结”。

  充分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对于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通过的住所,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商用、集群注册等企业开办经营模式。

  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推进银行网点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网上申请、政府后台审核、银行自助取照”的全区域不见面审批。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4.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

  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通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注销登记服务。优化普通注销程序,方便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有效降低注销成本。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便捷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二、持续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5.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便利度。

  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的运行模式,实现“只需进一个门,在同一窗口,交一套材料,用一个环节,跑一次路”。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进一步放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方式和可查询信息,逐步放宽企业存量非住宅不动产信息查询。

  推行“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办理贷款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只跑一次腿、只交一次材料、一天出证”,抵押权注销登记“秒批”。按揭购房涉及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合并办理,实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同时发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

  6.提升纳税服务便利度。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推广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开具电子专票,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具电子专票;加强“电子税务局”建设,实现申报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入,税款自动计算扣除。

  推进离厅式“自助纳税服务站”向银行、社区、乡镇辐射延伸,探索税控设备邮寄方式或远程发行方式,解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注销线上办理,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资料,提高退税效率。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

  7.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申请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照,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并核发电子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推行消防审批及验收事前辅导,针对已建、在建和拟建工程分类开展“审查辅导”“验收辅导”,提前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全面提升行政审批通过率,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8.提升市政接入便利度。

  低压小微企业接电实现“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居民客户、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分别在2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送电。对于单电源无外线工程的高压客户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2天;对特殊时期的特殊客户、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律实施“先装表接电、后完善手续”,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全面落实“先接入、后改造”“先实施、后立项”措施,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对省级及以上园区和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能替代项目供电企业出资供配电设施建设到“红线”。

  在具备实施条件下,供水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9个工作日,正式用水申请审批要件由原来的十一项减少至六项,审批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1—6个工作日。用气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锦州供电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市水兴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9.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

  提升口岸通关和物流信息化水平,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业务的申报,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在锦州口岸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

  锦州口岸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实行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口岸和属地查验全面实现“查检合一”,推进“多查合一”改革,整合稽、核查作业,关区企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办结。

  实行口岸收费透明化管理,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口岸收费信息定期进行收集、审核;海事局、检验检疫单位及各口岸经营场所建立日常口岸收费信息公示和上报机制;在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更新锦州口岸服务企业的收费内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锦州海关、锦州边防检查站、锦州海事局、市直相关单位等)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强化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10.优化土地供应和用地审批。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批次用地形式申请用地的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简化用地预审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进行规划土地预审用途调整的,在预审阶段不须提交调整方案,对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将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请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前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优化土地供应。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将市本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政府(管委会),缩短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行“标准地”出让,争取实现“拿地即开工”,企业取得土地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11.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

  尽早实现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6个月内补缴。各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扩展低压用电接入范围,城乡地区全范围160千瓦及以下推行“三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报装工程投资到客户红线,减少客户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两部制电价计费的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通过逐户分析变压器容量大小以及用电量情况,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主动对接基本电费占比较高的企业办理暂停或者减容业务,指导客户线上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用电需求,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宣传、推广预存电费积分奖励,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数利率。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文件后,给予企业电价补贴。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管办、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锦州供电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市水兴公司等)

  12.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实施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13.推行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养老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税收、金融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4.减免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等费用。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2022年餐饮、零售、交通客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运营给予补贴支持。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收费服务机构,2022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疫情防控需要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

  将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等)

  四、发挥财政政策支持,稳定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15.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

  加快发展县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参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20〕33号)成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保费补贴、降费奖补,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加大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2022年底前,市担保集团重点支持小微、“三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外贸等行业开展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严格落实省、市担保补贴政策。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利率和担保费率合计不超过4.5%,其中,担保费率不超过0.8%。

  加快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出资1亿元,与有关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提供10亿元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政府担保机构给与信用担保支持,银行给予信贷投放。其中,单笔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银行利率和担保费率合计不超过4.5%,每年滚动使用;对重点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信贷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6.加大社保、工资保证金惠企支持力度。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业、电视业、电影业、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至2022年12月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市场主体资金瓶颈

  18.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度按辅导备案、正式申报、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

  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或外省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挂牌进度按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付费、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如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我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标准版10万元;成长版2万,股改后转板到标准版将扶持资金补足至10万元),如果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积极使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争取增加5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限额,确保全年再贷款、再贴现累计投放不少于 60亿元。

  持续推动银政企对接,不断创新对接模式,强化对接效果,打通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最后一米”,推动锦州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价”。

  持续更新和补充锦州市重点企业“白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和“白名单”企业进行深度对接,为“白名单”企业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计划,持续提供便捷的融资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国资委等)

  20.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对接省“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牵引带动作用,用好用足30.9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群体及科技创新企业、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力争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下降。

  用好人民银行30亿元再贴现资金,优先满足抗疫保供等重点领域再贴现需求。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做到应延尽延。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差异化金融服务。

  提高对金融机构窗口指导的频次和走访督导的覆盖面以及深度,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让利,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延期情况进行通报。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21.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对相关信贷投放较多的全国性银行实行再贴现倾斜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重点加强对农发行的督导,引导其优化贷款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辖内大型银行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实现大型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支持辽西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锦州港航道改扩建项目融资。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加大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雏鹰企业、省瞪羚企业等科技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水、电、气等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全面推行电子担保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工作,建设电子保函系统—金融服务系统。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六、精准落实行业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

  22.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服务贸易。

  2022年底前,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额(人民币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在上一年度开展的研发、设计、项目创作、国际营销推广、品牌培育、市场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企业或单位,在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相关认证所发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积极争取全面开放资金,2022年底前,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3.支持粮食收购企业发展。

  为顺应粮食购销形势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自2021年4月15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施行之日起,停止《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发放工作,全省粮食收购管理实现网上备案,企业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表》。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职能或部门的,由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24.支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大力鼓励、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医疗健康行业。取消基层诊所审批,改为备案制。提升社会办医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鼓励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

  25.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实施保障养老用地指标等土地供应(划拨)支持政策。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引导合作地区企业来锦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推进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健康养老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

  26.促进汽车消费行业发展。

  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外埠汽油车符合国一排放标准(含国一)、外埠柴油车符合国三排放标准(含国三)的车辆,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登记业务。

  全市范围所有道路全天解除皮卡车禁止通行的限制。实施外埠车辆来锦轻微交通违法“首违不罚”管理措施。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支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用好、用足“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公交发展奖励资金”补助政策,通过发放购置和运营补贴,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为新能源车辆;逐步完善公交场站、二级以上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

  27.促进服务行业恢复发展。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8.促进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9.促进零售业批发业恢复发展。

  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对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0.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对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10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1.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发展。

  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退坡资金。对每年实际运营时间超过180天,并按照要求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运营补助。车辆运营19座及以下每月每台最高补助300元,20—29座每月最高补助350元,30座以上每月每台补助400元。其中,新能源车辆每月每台补助标准增加100元。车辆保险,依据《道路运输证》载客座位数,每年每车每座补助120元,但不高于实际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支付金额。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时间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最高补助5万元,新能源车辆每台最高补助上限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加快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简化企业项目审批流程,政策性减免相关费用,开辟绿色通道,加速项目落地。加快推进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实行物流企业经营活动信用公示或评分,杜绝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环境事件发生。进一步优化良好的港口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2.积极开展促进消费活动。

  组织我市“两品一标”农业品牌产品参加中国国际农交会、华南地区、华东地区等宣传推介会,宣传展销我市品牌农产品,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召开惠民购房节,全力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汽车展销活动,每年开展至少5次汽车展销活动。

  积极筹措并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对2022年举办的消费类展会主办方发生的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支持开展家电类促销活动,开展品牌家电辽西大集促销活动。支持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

  鼓励各级主流媒体给予企业宣传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贸促会等)

  七、聚力高新产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33.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积极争取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按照不高于5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34.支持高新企业发展。

  出台《锦州市“爆双深”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构建纵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梯队、横向“爆品、双五、深科技”为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集聚各类资源,在苗企业培育、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引导、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等方面深度扶持,为科技企业成长打造定制化的产业生态环境。

  全面提升我市培育创新主体力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后补助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新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每年择优认定10户“爆双深”企业,并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后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35.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2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合)、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以及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承担企事业单位。对获评工信部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和全国食品工业“三品”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称号的不兼得,以最高额度奖补,获得其他新设立的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给予装备制造业实施首台(套)支持。重点支持生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装备,且首次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进行补贴。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围绕我市产业和龙头科技企业重要科技需求,实施“智汇锦城行动”,每年引进一批我市产业亟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每个人才(团队)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驻锦高校培养(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科学家等高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八、实施人才兴锦战略,增强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36.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来锦工作。

  对引进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工作的毕业生,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毕业3年内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安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及2年内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00元、200元的居住补贴。

  全职引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人才子女分别享受一次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小学和初中的待遇,其中顶尖人才的第三代子女可参照执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入选“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37.支持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

  以市场和求职者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设电子商务汽车驾驶员、钳工、焊工、电工等多个培训专业,让更多数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创业。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立足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面向本企业职工自主开展各类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各类企业自主开展补贴性培训,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补贴标准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2000元。培养学徒,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38.支持中小微企业留住人才。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等)

  九、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市场主体创新高地

  39.支持科技园区建设提档升级。

  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建设在国家或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中排位提升明显的,市年度绩效考评时给予适当加分;支持现有各类园区争创省级以上科技园区,对成功晋级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40.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产业科技需求,实施“创新平台培育计划”,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对驻锦高校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筹建的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给予20万元筹建资金支持;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档次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和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每户5—20万元的奖补;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41.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建设。

  通过科技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孵化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形成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源头活水。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42.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加速推动我市特色产业中试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每户50万元后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驻锦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批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潜力

  43.积极吸引外商来锦投资。

  坚持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城镇特许经营等方面外资优先的做法,为外资持续流入奠定基础。

  积极开展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积极对接中日、中韩等相关贸易协会和驻辽领事机构,请进外商,推介招商。

  设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营商便利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合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等)

  44.积极吸引域外企业来锦投资。

  建立市、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集中研究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招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优先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各县(市)区要制定域外企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要切合实际从财政支持、项目用地、人才引进、收费政策、服务政策、奖励政策等各方面予以引域外企业政策支持。

  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为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建、转型升级、引资合作,对于符合县(市)区重点支持产业的辖区内企业新上或扩建项目,可以按新增投资额比照新引进项目给予扶持;对为县(市)区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45.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驻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46.支持退役军人、军属就业创业。

  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对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费减免,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施公正有效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7.有序推进新型监管方式。

  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手段,切实为市场主体松绑。梳理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监管对象范围无法确定的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随机抽查的事项外,日常例行性监管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全覆盖。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把对企业的干扰降到最低。

  夯实信用监管基础,规范违法失信管理,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将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推行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加强修复后抽查实施。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监管系统实现日常监管任务以信用分类结果确定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全覆盖。强化监管信息归集,持续推进监管信息归集常态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

  48.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创新执法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对登记注册、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器械监管等13个领域的85种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适用条件时不予处罚。

  动态调整自由裁量权。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4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部署,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通报机制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及各区局线索移送数量进行通报;实行案件线索督办制,对交办各单位的案件线索实行督办制度,对案件线索不核查或核查不及时且构成立案的线索不移送等情况进行督办。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调解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作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推动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新格局,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烟草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的统筹协调,共享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等)

  50.清理整顿涉企收费。

  动态调整、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拟公布《锦州市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锦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将收费目录清单在锦州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常态化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及时更新网站涉企收费动态信息。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精神。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开展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扎实做好涉企收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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