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05号 2008-4-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农信文[2008]8号),要求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上交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予以审核,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市(州)联社(办事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155746.33元(详见附件一),市(州)联社(办事处)分别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详见附件二),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市(州)联社(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附件: 附件1:2007年度各市州联社(办事处)向省联社上缴管理费明细表.doc 附件2:2007年度各县(市)联社向市州联社上缴管理费明细表.doc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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