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0]378号 2000-11-07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精神,我省将从2000年起,开始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凡我省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所有汇总纳税的企业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纳税申报。 二、鉴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纳税申报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三、为了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培训辅导。 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统一由省局印制发放。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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