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雇佣民工,未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发放民工工资时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关于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酬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问题: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 (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因此对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民工工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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