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2]55号 2002-01-31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4]16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本文2004年09月20日起,停止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166号)下发后,各地对企业报送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按照各自权限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审批,收到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的市、县(区)国税局在对一些税前扣除事项审核时,盲目要求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造成企业费用的增多和工作量的加大,给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税务机关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管理质量,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国税局对企业报送的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必要时还应深入企业具体审查核实,履行好应尽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审核、审批质量。一般不得要求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特殊情况,报经省局同意后,方可自行安排中介机构(省局认可)进行审核。 二、对于报送省局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省局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或派员进行调查核实,或要求由省局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三、省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可由省局指定,也可由市局拟定后书面报省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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