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6-05
摘要: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应当逐级层层签署。属于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税务总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省国税局先签署后报税务总局签署,之后由省国税局与项目所在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与项目所在县国税局依次自下而上签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1号      2009-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细化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3]1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签署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适用于国税系统新建、扩建、购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和附属设施项目,以及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

  二、签署要求。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应当逐级层层签署。属于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税务总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省国税局先签署后报税务总局签署,之后由省国税局与项目所在市国税局、市国税局与项目所在县国税局依次自下而上签署。属于省国税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市国税局先签署后报省国税局签署,之后由市国税局与项目所在县国税局签署。

  三、签署权限。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司长代表税务总局与省国税局局长签署,省国税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分别代表省国税局、市国税局、县国税局签署。

  四、签署时间。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须在基建项目申请开工前签署。未签署基本建设责任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开工。

  五、其他事项。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签订后,项目建设期内签署人更换的,不需重新签订,继任局长自任职起作为相应责任人;建设期内批准追加项目投资概算和建筑面积的,不需重新签订,项目竣工决算以追加审批规模为准。

  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

  修订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3]13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6月05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

  项目立项审批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细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签订此责任状。

  第一条 严格执行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项目批准新、购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扩建建筑面积——平方米,维修改造建筑面积——平方米,批准投资估算——万元;项目建设过程严格按照开工审批标准控制,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追加面积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项目立项、开工、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7]395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开工、竣工决算报批必须如实填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所在地方有关部门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条 按照规定须委托评审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后,必须进行评审并经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四条 项目的建设和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7]5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和单位综合造价控制标准。

  第五条 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和监理等,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招标,严禁"暗箱操作".

  第六条 项目预算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必须规范合法,严禁借款和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税发[2007]5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完成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十条 加强对基建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项目立项、开工审批材料,设计、施工等文件以及会计核算资料等必须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签署部门: 签署责任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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