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6号 1997-12-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内税检查证、涉外税务检查证,今后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核、发放、管理。 二、原由涉外税务管理处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及登记台帐等资料,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保管。 三、各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对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并统一登记造册,在98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情况)上报市局(稽查局)。对丢失、毁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稽查局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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