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218号 2004-06-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份申报期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上月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录《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见附件1),并利用“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软件”生成《开具清单》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税款的,在2004年7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见附件2)纸质资料、税款所属期为6月份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后各月申报期内均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上月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开具清单》、《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自收文之日起,各市、县局可从总局网站直接下载或从省局FTP网下载“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系统”和“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省局FTP网下载路径:FTP://hngs/信息中心/四种发票/软件下载/。 纳税人可直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采集系统”;纳税人无法上网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不具备独自使用信息采集软件条件的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也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录入。 四、申报征收岗受理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应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数据软盘)。报送的《抵扣清单》应通过“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进行检查,数据有误的,应退回纳税人补正;检查通过的,进行“一窗式”比对: (一)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抵扣清单》中“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根据比对结果依照《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见附件3)的规定分别处理。比对相符数据于申报期结束后两日内移交本级信息中心。 五、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有关岗位人员应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申报征收岗,由申报征收岗进行检查,并与CTAIS统计出的代开数据进行比对,检查有误或比对不符的均应退回填报机关补正。比对相符的,申报征收岗将《开具清单》数据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移交本级信息中心。 六、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销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当期末代开专用发票的,可不向申报征收岗报送《开具清单》。 七、自2004年7月份起,各市、县局信息中心通过“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对《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FTP://hngs/信息中心/四种发票,没有相应数据的市、县局应向省局(税政处、信息中心)报送书面说明。 八、各市、县局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一是要及时做好对内对外培训; 二是要加强内部协调,保证业务流转顺畅; 三是要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力度,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纳税人正确操作数据采集软件,确保采集数据准确、完整。 附件: 1.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2.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3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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