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199号 2006-07-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要求,我省2006年1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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