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35号 2006-12-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发、回函工作列入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我市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区县局的,发、回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可以盖科(所)级章,科(所)长为签发人。 三、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发函工作由出口退税部门负责、回函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审核中已发函超过三个月仍未收到回函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重新发函。 五、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企业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编号统一规范,以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为示例:京东函调[2006]A××××号、京东函调[2006]B××××号、京东函调[2006]C××××号,其中A指对外省市发函,B指对我市各区县发函,C指对本区县局发函。 六、各区县局已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件,在规定时间过后仍未收到回函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书面报告(格式附后),并将函调复印件作为报告的附件,以便市局进行协调或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七、函件式样由各区县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所附函件格式自行印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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