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6]3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对《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即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占缴纳税款总额50%以上的,由国家税务局督促建账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6]343号      2006-12-3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 17 号令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一、对《办法》第五条中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无法预估的,在其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内,可先按注册资金来确认其是否应设置账簿。

  二、对《办法》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即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占缴纳税款总额50%以上的,由国家税务局督促建账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