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7]28号 2007-05-14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下称“770号文”,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见附件2)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见附件3),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770号文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税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在经查实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 1.发改企业[2007]7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2.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广东省部分) 3.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广东省部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号 2007-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2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广东省部分)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银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稳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融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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