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179号 2008-03-1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评审考察,近期市局重新选定了四家拍卖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现将选定的四家拍、变卖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关于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四家拍卖企业的合作期限为两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上述拍卖企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拍、变卖而拒绝接受的; (三)为了谋取企业利益,拍卖企业自身采取或与其它企业及个人联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拍、变卖过程中使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其不能继续承担税务机关抵税财物拍、变卖工作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需进行抵税财物的拍、变卖工作时,应在市局选定的拍、变卖机构中选择相关企业委托办理。 (二)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机构进行拍、变卖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各单位在委托拍卖企业进行物品拍卖时成交的,拍卖企业只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拍、变卖各项费用(含评估费用)均应在抵税财物拍卖或变卖成功后以拍卖或变卖收入支付。 (四)市局重新选定的抵税财物评估机构名单将另行下发通知,在此之前如发生抵税财物评估事项,各单位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