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相关问题答疑

来源:哈尔滨税务 作者:哈尔滨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5-15
摘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9年8月——2020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对于这种跨年度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价款,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甲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的跨年度物业管理费,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当期收入。即2019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业主一次性收取的2019年8月——2020年7月物业管理费元,应分别在2019年度(8月——12月)和2020年度(1月——7月)确认对应的收入。

  问题三: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答:自 2019 年至 2021 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 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五: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境内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一次性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出现一次性收取收入的情形比较常见,比如: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建筑服务工程款收入,一次性取得预收货款收入等情形。那么,上述情形发生以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1.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仓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1年,租金共130.8万元(含税),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按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租金130.8万元(含税),即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租金。甲公司取得租金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缴纳了增值税。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0.8万元。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收入提前一次性取得,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收取的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在12个月内分期均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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