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产品从农产品生产者到广大市民手里一般通过二个或者N个以上的流通环节,且层层加价,造成了广大市民花费高价格购买,而农业产品生产者并没有得到实惠,形成了“广大市民抱怨价格太高,农产品生产者抱怨利润太少而不愿意生产”的现象。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国家以前一直采取“直接给予从事农业产品生产者经济补贴”的政策,但是总不见成效,于是国家从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上给予政策调控,于是财税[2012]75号文件出台了。 怎么理解财税[2012]75号文件呢?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某大城市大型超市销售农产品,采购渠道通常是从中介企业采购,不直接从农业产品生产者采购,原因是:依据增值税法规,无论从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中介企业购进,都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而集中从中介企业采购,避免了取得发票和支付资金的繁琐。
财税[2012]75号文件出台后会怎么样呢: 以上这些变化源于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本来只是与“收购发票”对应的表述,即:“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购买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则是农业生产者向购买方开具的。并没有过多的解释和含义,而财税[2012]75号规定“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显然是对“销售发票”赋予了“新定义”(至少以前没有文件规定有这个含义)。反正该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讨论本来有这个意思或者是新修正定义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这个“新定义”意味着什么: 2、农产品中介企业,依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必须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中介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介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征收率3%)。 如果该中介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或者13%)。 3、对于销售农产品大型超市,只有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征收率3%)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仍然少抵扣相当于价格13%的进项税额。 4、因此,销售农产品大型超市从减少增值税支出的角度来考虑:只能选择从农产品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中介企业采购农产品,从而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自然会降低终端价格,使广大市民和农产品生产者及小规模纳税人中介企业受益。即使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中介企业也属于增加了农产品流通环节,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目前需要扶持的企业,该规定等同于使其坐上农产品生产者的顺风车。 5、以前取得的非“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也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的。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不退税也不处罚了。因为这个解释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到底有没有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呢?我省是没有的,今天咨询总局领导,回答是: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除非该企业脑子进水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称的“销售发票”本来只是与“收购发票”对应的表述,即:“销售发票”则是农业生产者向购买方开具的。即“销售发票”是由销售方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包括除“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 所谓“普通发票”是针对专用发票以外发票的通称。即“普通发票”是包括除“专用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
也就是说“销售发票”与“普通发票”是对发票从不同角度来表述的,它们之间本来没有什么从属关系。
税屋提示——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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