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政策落实有待税企双方努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云昌 沈长生 人气: 时间:2012-12-24
摘要: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河南省安阳市国税局最近对辖区纳入试点的7户植物油生产企业的调查显示,新办法执行半年来,对植物油行业税负的影响不大,税收征管效果较好,但新办法对相关各方的政策执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方面,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才能准确核定扣除标准;另一方面,新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搞好财务核算,才能顺利实现进项税抵扣。

  植物油行业税负变化不大
  根据安阳市国税局的调查,此次涉及核定抵扣的企业集中在植物油加工行业,一共有7户。据安阳市国税局货物劳务科科长李振华介绍,在新办法执行前,他们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过程中,大多采用电耗、投入产出率、最低税额预警等指标和方法控管。而这次出台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中提出的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与之前采用的控管办法基本一致,因此新办法对全市农产品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太大。

  根据最新测算数据,安阳市纳入试点的7户植物油生产企业上半年的平均税负率为0.55%,7月1日~11月底,税负率为0.54%.数据显示,新办法执行前后企业税负并无明显变化,整体上看行业税负略有降低,但在具体企业略有变化。

  安阳市龙安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会计王先生介绍,他所在的公司主要加工植物油,试点产品食用植物油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4%.今年1月~6月,企业平均税负率为0.6%,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之后,7月~11月的平均税负率为0.77%.“核定扣除办法对我公司的税负没有很大的影响。”王先生说。

  内黄县一家植物油有限公司会计李先生也有同样的感受。据他介绍,试点产品食用植物油销售额占公司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0%,公司1月~6月的税负率为0.49%,今年7月~11月的税负率为0.34%.李先生表示,企业税负变化情况与往年同期基本一致。

  安阳市郊区某油料加工厂负责人徐先生感觉企业税负变化较大。据了解,该厂试点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100%,今年1月~6月该厂的税负率为零。不是因为该厂上半年没有销售,主要是因为其购进农产品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导致当期应纳税额为零。改按核定扣除办法之后,7月~11月的税负率为0.75%,与同行业类似企业的税负率相当。

  安阳市国税局货物劳务科负责此项工作的税收管理员秦学超表示,从目前安阳市局符合条件的7户企业来看,核定抵扣主要围绕企业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这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入库较为均衡。

  不过,李振华也表示,由于安阳市只涉及植物油一个行业,而政策涉及行业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据他了解,政策对其中的酒及酒精行业的税负有一定影响。因为原来酒及酒精行业购进原料按13%抵扣、销售产品按17%征税,现在改为一律按销售货物的税率17%抵扣,行业税负有所降低。而植物油行业此前就是购进按13%抵扣、销售也按13%征税,所以新办法执行前后行业税负变化不大。

  “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新办法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李振华说。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税务机关控管难度大的管理难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风险。二是降低了企业税务风险。过去凭票抵扣,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企业若不规范使用和开具收购发票,就会丧失增值税抵扣的权利。三是统一了执法力度,公平了行业(企业)税负,同一个行业(产品)实行一个扣除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过去由于管理水平不一、管理标准差异较大、执行政策宽严不一造成的不同企业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税务机关面临双重考验
  据了解,根据老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税务机关事前或事后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审核。而根据新办法,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也就是说,过去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管重点集中于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上,现在改变为对企业扣除标准的核定上。“这让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面临着业务量和业务素质的双重考验。”李振华说。

  所谓业务量的考验,是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大量的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基层税务机关自4月上旬接到上级通知到7月1日开始执行,只有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税务机关必须做好4项征管衔接工作,包括确定辖区涉及行业和企业,实地调查测算企业具体的经营数据,转出企业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核定企业进项税扣除标准等。

  李振华介绍,安阳市国税局在获悉新办法的内容后,立即组织全市11个基层局税政科负责人、负责涉及企业日常管理的分局局长、税收管理员以及全系统流转税业务骨干人员共30余人,组成4个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小组,分组对辖区内的试点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测算。“时间紧,任务重,我们集中了人力、物力全力以赴,最终确保了新办法如期顺利执行。”李振华说。

  业务素质的考验体现在对进项税扣除标准的准确核定上。据介绍,准确核定扣除标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企业农产品单耗数量(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和货物销售情况。其中,农产品单耗数量与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级别等因素密切相关,需要税务机关仔细测算。比如,安阳市国税局此次涉及核定抵扣的只有植物油加工行业的7户企业,但7户企业的产品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种油品,按照工艺不同、产品级别不同,扣除率也不相同。

  据业内人员称,用于核定扣除的货物销售数量是客户实际的货物购买数量,从理论上来看,企业基本上没有可以利用的避税空间。但从以往全国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发票案件来看,一些企业采取故意虚增或者降低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或者故意压低产品销售价格来抬高销售数量。虽然新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持的焦点。

  有税收专家认为,新办法规定对企业扣除标准的核定由税务机关来确定,比如使用投入产出法来核定,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如何让核定的扣除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又能让企业认可和接受,考验税务机关的工作能力。专家建议税务机关联合相关的技术部门,如质检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等一起参与核定,会有助于减少核定中的税企争议。

  企业财务核算难度增加
  调查中,一些试点企业财务人员反映,核定抵扣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很高,需要详细核算企业的投入产出,特别是规模较大以及经营项目多的企业,财务核算难度增加。

  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以前凭证抵扣时,财务人员主要关注收购凭证有无多开、虚开,开具是否规范。现在实行核定抵扣,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是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而且每个月都需要计算一次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部分企业只有部分业务符合试点政策的要求,这些企业将同时有两种抵扣方法,即农产品部分实行核定扣除,其他部分进项税仍实行凭票在购进环节抵扣,这要求企业在会计方面最好分别核算,这样才能更好适应新办法需求。”一位长期从事农产品企业会计代理的会计说。

  这位会计为记者列举了一个实例,内黄县一家植物油有限公司公司既自己生产花生油,又外购毛油精炼加工生产花生油,原先企业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分别核算购进多少花生和毛油。由于新办法规定只对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进行核定抵扣,因此企业只有分别核算,才能更加准确地划分出外购花生所含进项税额。

  据介绍,有的企业除了生产植物油,还生产其他副产品,核定抵扣政策是按照主产品植物油销售时计算抵扣进项税,在没有主产品销售的月份则没有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资金压力。

  安阳正标有限公司为一家棉籽油加工企业,该公司会计人员介绍,公司在销售棉籽油的同时,还销售所产生的副产品棉绒、棉壳和棉粕。如果公司在某个月份只有副产品销售,按照新办法规定,公司是按照棉籽油的销售数量核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没有棉籽油销售即意味着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势必造成企业实现增值税税额增大,资金压力增加。

  有税务中介机构人士认为,在新办法下企业还可能存在以下两个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第一,企业因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各有不同,因此其投入产出率存在差异,并存在人为调节的可能。如果企业真实数据与企业账面数据不符,就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测算偏差,最终导致企业纳税申报不准确。

  第二,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且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该风险是该项政策的最大风险,并且对税企双方同时存在。

  中介专家认为,上述风险考验企业诚信,建议企业吃透政策,按财务制度要求和税法规定诚信做账,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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