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河南省安阳市国税局最近对辖区纳入试点的7户植物油生产企业的调查显示,新办法执行半年来,对植物油行业税负的影响不大,税收征管效果较好,但新办法对相关各方的政策执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方面,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才能准确核定扣除标准;另一方面,新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搞好财务核算,才能顺利实现进项税抵扣。 植物油行业税负变化不大 根据最新测算数据,安阳市纳入试点的7户植物油生产企业上半年的平均税负率为0.55%,7月1日~11月底,税负率为0.54%.数据显示,新办法执行前后企业税负并无明显变化,整体上看行业税负略有降低,但在具体企业略有变化。 安阳市龙安某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会计王先生介绍,他所在的公司主要加工植物油,试点产品食用植物油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4%.今年1月~6月,企业平均税负率为0.6%,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之后,7月~11月的平均税负率为0.77%.“核定扣除办法对我公司的税负没有很大的影响。”王先生说。 内黄县一家植物油有限公司会计李先生也有同样的感受。据他介绍,试点产品食用植物油销售额占公司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90%,公司1月~6月的税负率为0.49%,今年7月~11月的税负率为0.34%.李先生表示,企业税负变化情况与往年同期基本一致。 安阳市郊区某油料加工厂负责人徐先生感觉企业税负变化较大。据了解,该厂试点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100%,今年1月~6月该厂的税负率为零。不是因为该厂上半年没有销售,主要是因为其购进农产品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导致当期应纳税额为零。改按核定扣除办法之后,7月~11月的税负率为0.75%,与同行业类似企业的税负率相当。 安阳市国税局货物劳务科负责此项工作的税收管理员秦学超表示,从目前安阳市局符合条件的7户企业来看,核定抵扣主要围绕企业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这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入库较为均衡。 不过,李振华也表示,由于安阳市只涉及植物油一个行业,而政策涉及行业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据他了解,政策对其中的酒及酒精行业的税负有一定影响。因为原来酒及酒精行业购进原料按13%抵扣、销售产品按17%征税,现在改为一律按销售货物的税率17%抵扣,行业税负有所降低。而植物油行业此前就是购进按13%抵扣、销售也按13%征税,所以新办法执行前后行业税负变化不大。 “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新办法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李振华说。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税务机关控管难度大的管理难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风险。二是降低了企业税务风险。过去凭票抵扣,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企业若不规范使用和开具收购发票,就会丧失增值税抵扣的权利。三是统一了执法力度,公平了行业(企业)税负,同一个行业(产品)实行一个扣除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过去由于管理水平不一、管理标准差异较大、执行政策宽严不一造成的不同企业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税务机关面临双重考验 所谓业务量的考验,是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大量的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基层税务机关自4月上旬接到上级通知到7月1日开始执行,只有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税务机关必须做好4项征管衔接工作,包括确定辖区涉及行业和企业,实地调查测算企业具体的经营数据,转出企业期初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核定企业进项税扣除标准等。 李振华介绍,安阳市国税局在获悉新办法的内容后,立即组织全市11个基层局税政科负责人、负责涉及企业日常管理的分局局长、税收管理员以及全系统流转税业务骨干人员共30余人,组成4个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小组,分组对辖区内的试点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测算。“时间紧,任务重,我们集中了人力、物力全力以赴,最终确保了新办法如期顺利执行。”李振华说。 业务素质的考验体现在对进项税扣除标准的准确核定上。据介绍,准确核定扣除标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企业农产品单耗数量(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和货物销售情况。其中,农产品单耗数量与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级别等因素密切相关,需要税务机关仔细测算。比如,安阳市国税局此次涉及核定抵扣的只有植物油加工行业的7户企业,但7户企业的产品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种油品,按照工艺不同、产品级别不同,扣除率也不相同。 据业内人员称,用于核定扣除的货物销售数量是客户实际的货物购买数量,从理论上来看,企业基本上没有可以利用的避税空间。但从以往全国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发票案件来看,一些企业采取故意虚增或者降低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或者故意压低产品销售价格来抬高销售数量。虽然新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但是税务机关如何界定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持的焦点。 有税收专家认为,新办法规定对企业扣除标准的核定由税务机关来确定,比如使用投入产出法来核定,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如何让核定的扣除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又能让企业认可和接受,考验税务机关的工作能力。专家建议税务机关联合相关的技术部门,如质检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等一起参与核定,会有助于减少核定中的税企争议。 企业财务核算难度增加 某植物油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以前凭证抵扣时,财务人员主要关注收购凭证有无多开、虚开,开具是否规范。现在实行核定抵扣,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是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而且每个月都需要计算一次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部分企业只有部分业务符合试点政策的要求,这些企业将同时有两种抵扣方法,即农产品部分实行核定扣除,其他部分进项税仍实行凭票在购进环节抵扣,这要求企业在会计方面最好分别核算,这样才能更好适应新办法需求。”一位长期从事农产品企业会计代理的会计说。 这位会计为记者列举了一个实例,内黄县一家植物油有限公司公司既自己生产花生油,又外购毛油精炼加工生产花生油,原先企业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分别核算购进多少花生和毛油。由于新办法规定只对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进行核定抵扣,因此企业只有分别核算,才能更加准确地划分出外购花生所含进项税额。 据介绍,有的企业除了生产植物油,还生产其他副产品,核定抵扣政策是按照主产品植物油销售时计算抵扣进项税,在没有主产品销售的月份则没有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资金压力。 安阳正标有限公司为一家棉籽油加工企业,该公司会计人员介绍,公司在销售棉籽油的同时,还销售所产生的副产品棉绒、棉壳和棉粕。如果公司在某个月份只有副产品销售,按照新办法规定,公司是按照棉籽油的销售数量核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没有棉籽油销售即意味着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势必造成企业实现增值税税额增大,资金压力增加。 有税务中介机构人士认为,在新办法下企业还可能存在以下两个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第二,企业产品收购单价是影响企业进项税计算的关键因素,且收购产品价格由企业自行填开,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管,该风险是该项政策的最大风险,并且对税企双方同时存在。 中介专家认为,上述风险考验企业诚信,建议企业吃透政策,按财务制度要求和税法规定诚信做账,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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