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2-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5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第四条修改为“报送方式新版财务会计报表2013年3月征收期正式启用。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条款修订]报表式样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www.zjtax.gov.cn)网站上下载。 税屋提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浙江省税务局”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属期不同分月报、季报、年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纳税人在一个属期内只需报送一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报送。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财务会计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按月或按季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已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按月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无需报送季报)。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条款修订]报送方式 根据国税机关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升级的需要,新版财务会计报表2013年3月征收期正式启用。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税屋提示——修改为“报送方式新版财务会计报表2013年3月征收期正式启用。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与纸质增值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未按规定报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二Ο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