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11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取消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经向国审办(中央编办)请示后明确,该项目依据法律设立,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国务院不再另行公布该取消项目的名称。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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