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未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资金来源予以明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形成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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