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民营公司而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有通过向股东借款筹集运营资金的做法,而股东借款增加公司负债率,影响后续银行融资。为克服该障碍,不少企业将股东借款转为资本公积,以此降低公司负债率,从而实现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目的。但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该做法面临非常严重的税务风险。 从实质上讲,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的免除或对公司的赠与行为,公司获得了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避税收,不少企业在将股东借款转为资本公积后,又将其回复为股东借款做账。根据税收征管法律以及合同法基本原理,此举可能无法获税务机关的认可。为此,律师建议股东可将股东借款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从而减少税赋。《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为该做法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但是,根据该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同时,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股权所需的评估不同于通常情形下验资的评估,评估机构依据的是债权发生的依据以及其他证据作为评估参照,因此,公司有必要事前向评估机构进行咨询,以掌握债权转股权的评估操作办法,以便事前做好财务资料以及证据的留存工作,为后续评估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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