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4]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地方税协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2
摘要:地方税协应按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注销团体会员资格,不能省略相关程序;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年检不予通过;对拒不缴纳的,按规定注销团体会员资格。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地方税协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4]6号              2014-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近期,个别税务师事务所因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当地税协注销了团体会员资格。针对同一问题,各地税协处理程序存在不一致现象。经研究,就此类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协应按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注销团体会员资格,不能省略相关程序;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年检不予通过;对拒不缴纳的,按规定注销团体会员资格。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与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再次督促其履行会员义务。

  二、地方税协应加强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对不缴纳会费,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事务所,办理注销团体会员资格应与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三、地方税协应及时将注销事务所团体会员资格的情况上报中税协,并停止对其提供的面授及网络培训、会员信息系统使用、《注册税务师杂志》发放等免费服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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