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4]29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25
摘要: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9号                2014-4-25

  为明确主办券商办理交易单元业务相关要求和流程,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平稳上线,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办券商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及《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相关工作,并在2014年5月5日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的申请材料。

  二、因交易支持平台尚未上线,对于通过审核的初次开通交易单元申请,相关交易单元将自交易支持平台上线日起正式开通使用。

  三、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于主办券商初次开通交易单元时一次性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及流量费按年收取、按日计费,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于每年12月25日前交纳。

  四、交易单元业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统一受理,具体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详见《指南》。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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