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6-1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本文自2014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13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4第4号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在岗职工工资每年有所增加,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江西省统计部门公告的2013年度数据,考虑到全省征管情况,以南昌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限由每月1313元调整提高至每月1402元, 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即纳税人在6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7月份申报时适用)。 三、注意事项 1.请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7月份申报前先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以便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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