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国提高知名度、提升公司形象、宣传业务,印制了大量的宣传单和广告手册等宣传资料,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请问,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案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公司如果仅对外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在外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还有赠送礼品的行为,则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放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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