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6
摘要: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境外中资企业申请居民企业,由各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再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发放《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确认结果通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82号                    2009-06-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6.依据沪国税所[2014]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本法规中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相应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境外中资企业申请居民企业,由各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再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发放《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确认结果通知书》。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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