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函[2002]384号 2002-05-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本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税 屋附件: 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略)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略)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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