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135号 2001-12-19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规定的水泥的30%利废比例,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投入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物不能列入计算比例。投入原料不包括作为燃料的无烟煤,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也不得计入综合利用资源总量。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和投入的原料总量按全年累计数计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初次认定时,计算时间至少应包括从认定申请日算起的连续前6个月。 二、对实行统一核算的风力发电公司设在各地的风力发电场仍按原定额税率预征。 三、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取得企业所在地墙改工作机构出具的认定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 四、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应独立计算,并建立规范的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 五、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从取得《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对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可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六、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附表1)、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附表2);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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