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我市自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推行范围,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企业应使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下同)作为出口发票,其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及币种等信息在备注栏内填写。 二、请已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及时缴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2015年12月1日后,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停止使用。 三、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纳入升级版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以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出口发票”使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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