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规定经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为“应税固定资产”,应按税法征收增值税。
具体而言总结如下: 1、旧货经营单位,无论销售什么旧货,都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2、除旧货经营单位以外的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3、企业销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凡销售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货物,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4、个人销售旧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以外的其它旧货,免征增值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规定经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28号)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己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为“应税固定资产”,应按税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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