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为5名管理人员各购入1部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请问:我公司购入的这批手机(发票台头为我公司),可以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吗?如果可以,折旧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因此,只要发票台头为你公司,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法规规定,对购入的手机价值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可以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年限在会计上企业可以自己确定,但是在税法上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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