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1】接【例1O】,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所购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的股票型投资基金净值(即公允价值)因股市发生大幅波动,甲公司所持基金发生减值,并有迹象显示带有持续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净值为28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50000 同时,冲销已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值部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可见,如果已经发生价值变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让时,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值部分应及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例12】接【例1O】,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将所购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的股票型投资基金转让,收款340000元。 借:银行存款 34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成本 300000 ——资产价值变动 3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同时,结转增值部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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