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28
摘要: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12-2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4号)已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3号)废止,为保持政策的明确性和规范性,现将我省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应就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就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列举的情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4号)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3号)废止,为保持政策的明确性和规范性,我省房屋出租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位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