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测算:房地产项目成本与销售收入对税收影响多大?

来源:财道家塾 作者:刘海雄 人气: 时间:2016-05-04
摘要:本文作者 资深税务顾问、原广东省地税资深从业者 刘海雄, 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营改增后的政策变化做出测算,内容仅供参考,欢迎交流。 假设项目的增值比率超过20%,所有的房产销售均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 增加100元拿地成本 1、对增值税及附加、契

(二)取得3%的专用发票

1、对增值税及附加的影响

若增加的成本,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则减少增值税=100/(1+3%)*3%=2.91元,减少城建税及附加=2.91*10%=0.29。

2、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1)房地产加计扣除额=100/(1+3%)*20%=19.42

(2)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增加额=100/(1+3%)*10%=9.71

增加的扣除金额=100+19.42+9,71=129.13

若增值率不超过50%时,减少土地增值税=129.13*30%=38.74

若增值率在50%-100%时,减少土地增值税=129.13*40%=51.65

若增值率在100%-200%时,减少土地增值税=129.13*50%=64.57

若增值率在200%以上时,减少土地增值税=129.13*60%=77.48

因为增加的成本,是在企业既定的清算扣除成本上增加的,所以,适用边际税率最高。如果增加了成本,使得公司适用的税率更低,则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3、对所得税的影响

公司增加了100元的土地成本或开发成本,扣除增值税后,相应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97.09元,但是,由于少交了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因此,减少的土地增值税和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会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若增值率不超过50%时,减少企业所得税=(97.09-38.74-0.29)*25%=14.52

若增值率在50%-100%时,减少企业所得税=(97.09-51.65-0.29)*25%=11.29

若增值率在100%-200%时,减少企业所得税=(97.09-64.57-0.29)*25%=8.06

若增值率在200%以上时,减少企业所得税=(97.09-77.48-0.29)*25%=4.83

因此,增加100元开发成本:

若增值率不超过50%时,共影响税款2.91+0.29+38.74+14.52=56.46元。

若增值率在50%-100%时,共影响税款2.91+0.29+51.65+11.29=66.14元。

若增值率在100%-200%时,共影响税款2.91+0.29+64.57+8.06=75.83元。

若增值率在200%以上时,共影响税款2.91+0.29+77.48+4.83=85.51元。

同理,若少计入100元开发成本,就会增加相应的税额。

增加100元销售收入

1、对增值税及附加的影响

增加增值税=100/(1+11%)*11%=9.91

城建税及附加=9.91*10%=0.99

2、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若增值率不超过50%时,增加土地增值税=(90.09-0.991)*30%=26.73

若增值率在50%-100%时,增加土地增值税=(90.09-0.991)*40%=35.64

若增值率在100%-200%时,增加土地增值税=(90.09-0.991)*50%=44.55

若增值率在200%以上时,增加土地增值税=(90.09-0.991)*60%=53.46

因为增加的收入,是在企业既定收入的基础上增加的,所以,适用边际税率最高。如果增加了收入,使得公司适用的税率更高,则税负会更重。

3、对所得税的影响

销售收入增加100元,增加主营业务收入90.09元,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90.09元,由于多交了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因此,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等,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若增值率不超过50%时,需交企业所得税=(90.09-26.73-0.99)*25%=15.59

若增值率在50%-100%时,需交企业所得税=(90.09-35.64-0.99)*25%=13.37

若增值率在100%-200%时,需交企业所得税=(90.09-44.55-0.99)*25%=11.14

若增值率在200%以上时,需交企业所得税=(90.09-53.46-0.99)*25%=8.91

因此,增加100元的销售收入:

若增值率不超过50%时,共影响税款9.91+0.99+26.73+15.59=53.22元。

若增值率在50%-100%时,共影响税款9.91+0.99+35.64+13.37=59.91元。

若增值率在100%-200%时,共影响税款9.91+0.99+44.55+11.14=66.59元。

若增值率在200%以上时,共影响税款9.91+0.99+53.46+8.91=73.27元。

作者简介:

资深税务顾问,广东省地税部门任职13年,曾在省地税大企业管理局、东莞市地税税政科、纳税评估办工作,对企业上市、资产重组、房地产开发有一定研究,致力于税收筹划,将税收与企业商业模式相结合。

曾任广东客天下集团、广东东阳光集团、东莞置荟星城投资集团、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东莞迈科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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