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8]269号 2008-06-16 税屋提示——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三、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四、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五、建筑面积÷容积率。 各单位在征收实行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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