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一个年轻的税种,于1954年首创于资本主义法国,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它的范围迅速波及整个欧洲,风靡全球。但美国至今未采用增值税这一税种。尽管增值税在国际上有成功的先例,美国国内也一直有呼吁采用增值税的主张,不过美国国会和政府一直不为所动。加拿大、日本等国在多方争议中最终开征了增值税,澳大利亚也于2000年推出“商品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相当于增值税。至此,美国成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唯一未采用增值税的国家。美国稳坐世界经济强国的头把交椅,又是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的主流,但喜好改革的美国人,对于增值税却一直举棋不定,犹豫不决。 美国为引入增值税所做的努力 尽管美国至今没有引入增值税的制度,但美国人对增值税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早在1918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亚当斯与德国人几乎同时的提出了增值税的主张,并向美国政府建议以此取代当时盛行的周转税。 1953年,美国密歇根州为了应付连年的赤字,开征了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和税基扣除法。原定一旦财政收入好转便停征。但因受到普遍欢迎,于1967才年废止。 70年代末国会议员厄尔曼在第5665号众院议案,即“1979年税法改革案”(未成功)中提出用增值税代替部分工薪税(520亿美元)、个人所得税(500亿美元)、公司所得税(280亿美元)。虽然他在1980年11月的选举中失败了(也许与其引进增值税的主张有关),但他1979年的建议受到了人们的注意。 1983年,查里斯。高尔文在讨论增加国防开支预算问题时提出向美国公众开征增值税的一条途径是说服他们相信对所有的采购活动开征10%的增值税可以筹集国防资金,实现预算平衡。这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增值税的建议。 1984年理查德。林霍尔姆提出用15%税率的增值税和2%税率的净值税(networth tax)来代替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增值税是组织收入的主要税种,净值税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这一建议实际上是强调增值税中性和收入弹性大的特点。 1985年参议员罗思提出开征经营交易税(business transfer tax),即对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销者对其增值部分(主要是工资和利润)征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在商品出口时还给予退税。 美国86税改之后,在沉寂了一段时间,90年代美国人又对增值税产生了兴趣。1993年美国国会收到了关于实行增值税的报告;1995年1月两名议员提议实行增值税;1995年5月吉尔伯特。巴梅特卡夫再一次提出开征增值税的设想;1996年1月布鲁金斯学会的会议上,由佛罗里达州的民主党人——众议员吉宾斯提出以增值税取代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主张。他的增值税设想实际上是欧洲模式。 美国没有征收增值税的原因 一 、增值税本身具有缺陷,现实中的增值税不等于理想的增值税。 70年代时卡特政府认为:增值税会引起物价和工资的上涨,会加重通货膨胀。不过今天的税务学家认为卡特时期主要是混淆了价格的一时上涨和持续上涨的区别,增值税和通货膨胀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各国引进增值税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增值税具有累退的性质。增值税为了满足中性要求,在税率上力求采用有限或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形成了增值税累退的性质:收入越高的阶层,实际承担的税负占总收入的比重越低;收入越低的阶层,实际承担的税负占总收入的比重则越高。在美国,公平是税制改革的首要考虑目标,因此,具有累退的性质、有违公平目标的增值税很难被采纳。 增值税的税务成本大。增值税的税务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据美国财政部1984年的估计:假如审计比率为2.2%,实行一项简单的增值税需要增加20694名税务人员,当整个税制完全运转起来时征税成本预算总额将达到7亿美元。像其他税种一样,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高于征税成本。国会预算办公室估计:用欧洲型增值税征收1500亿美元税收的话,征税成本在50亿美元-80亿美元之间,或者说是税收收入的3.33%-5.33%之间。在英国,增值税的税务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率只比个人所得税低一点,增值税是4.7%;在瑞典,实施增值税比所得税更昂贵,增值税的税务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1%,而所得税只有2.7%。国内外的资料都表明:增值税显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税种,它的税务成本很高。 另外,增值税税负易于转嫁,税收归宿不确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价格,把税负向前或向后转嫁。增值税实行的抵扣办法,虽有相互稽核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逃避税的动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现实中的增值税毕竟还不是理想的增值税。 二、 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相对不会很大。 美国政府自1909年开始征收公司所得税,1913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所得税在政府的收入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1996年美国政府的收入共计23290亿美元。其中个人所得税7710亿美元,所占比重为:33.1%;公司所得税2320亿美元,所占比重为10.0%.尤其是在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合计为8240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收入的比重为:53.6%。 三 、现行的零售销售税,不利于增值税的开征。 广义的消费税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在单一环节征收,又可以分为两类:(1)只对少数几种商品和劳务征收。美国叫做国内产品税,我国则称之为消费税; (2)对各种商品和劳务征收。可以分为批发商/销售商销售税和零售商销售税。美国采用后者。 2 在多环节征收,又可以分为两类:(1)周转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各国目前很少采用; (2)增值税。1954年由法国首创,之后风靡各国。但美国至今没有引进。 零售销售税美国现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它是从19世纪初期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目前,美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征收零售销售税,并有扩大使用的迹象。具有如下特点:(1)它最重要的优点是很少或完全没有迭加,对于消费品而言因其按最终价格征税,批发和零售加成不会因税收而上升;(2)美国的零售销售税简便易行,税收归宿明确,仅在零售环节征收,重复征税现象不明显。所以,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在此时表现得并不明显;(3)税务成本相对较低。John F.Dull 和 John L.Mikesell 指出:从 1991-1993年8个州的样本来看,零售销售税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0.4%-1.0%,他们在1994年的研究中指出,零售销售税的总体平均纳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2%。如果把这些估计值相加,税务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6%-4.2%。而英国1995年增值税税务成本占税收收入的4.7%。(4)目前的零售销售的税税率大多在3%-7%之间,如果要开征税率至少两倍于此的增值税,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征管的困难将大增。 四、 联邦税制的特点是没有开征增值税的政治原因。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上的特色反映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美国的税收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级别。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条授予联邦政府建立并征集税收的法律权力。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凡是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或未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为的权力,都应属于各州政府和人民。这一条款的隐含意义是各州政府也有征集税收的权力。 目前,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国内产品税,遗产与赠与税和关税。州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零售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国内产品税,财产税等。这样已经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如果要开征增值税,如何协调联邦和州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现实的难题。 如果由联邦政府开征增值税,州政府征收零售销售税。这种方式主要缺点是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剧增。纳税人将面临两种完全不同的税制,为此要进行两种纳税登记,造成重复纳税。必然会遭到纳税人的反对。 如果联邦政府征收增值税,取消州政府的零售销售税。这种方式是州政府难以容忍的。因为这样一来,州政府的经济权利将大大缩减,既得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所以在政治上很难通过。 那么,较好的选择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开征增值税。联邦和州同时征收增值税,其他联邦制国家也有先例。这里的问题主要是两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成如何确立。在德国,联邦和州大致以7:3的比例分成,增值税由各州以共同的税率和共同的税基征收,它的实际操作控制在各州手中。德国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没有开征零售销售税,所以,如果美国要在联邦和州同时开征增值税,困难将比德国更大。 五、 其他难题。 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加大了美国的顾虑。比如开征增值税的过渡期间,期初存货的税款抵扣问题很难处理。又如增值税如何对金融机构征税的难题:增值税的税基只适用于实际流量(真实交易),而不包括金融业务。在美国,实际交易与金融交易常常是同时发生的。比如汽车交易商销售一辆豪华轿车,除了售价,还有分期付款。如果对金融交易不征税,将使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面临比标准税率低的实际税率,由此扭曲了其对金融服务的选择。再如对不动产、农业是否征税?如果征税,政治上、管理上是否行得通?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所得税比重过大的弊端,所以税制改革的主要趋势是: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间接税的比重。美国一直走在这次税制改革的前沿。在间接税税种的选择上,大多数发达国家认为增值税是间接税的最佳选择。就在增值税在大多数国家遍地开花结果时,美国却迟迟不肯引入。究其根本原因,我认为是在于美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税制的设计上。这给我国时下的税制改革带来重要启示:我国一方面要借鉴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税制的变化;另一方面在每个具体税种的选择上,一定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政策目标及与整个税制的协调性。因此,我们既要与国际税制接轨,又要保持本国税制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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