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减免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和随机抽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依据减免税核准和备案数据、风险识别指标体系数据、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减免税申报数据、第三方数据、实地核查信息等,逐步推进以下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减免税; (六)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工作中,应逐步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监督内容主要是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等。随机抽查方式以“双随机”为主,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同时加强对抽查结果的运用。随机抽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减免税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在后续管理中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附件列示的减免税和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材料案卷,装订成卷并妥善保管,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材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因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对涉嫌违法人员,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单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资料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3号)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