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进我局可数据化管事模式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5年6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2015年11月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我局2012年依据税务总局《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而制订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资料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录(试行)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13号)已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因此起草拟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减免税 《实施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类型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三)减免税的程序 1、核准程序。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程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四)减免税事项目录和具体程序 1、核准类减免税目录。《实施办法》第九条在明确核准类减免税申请程序的同时,明确了核准类减免税目录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2、备案类减免税目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明确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程序的同时,明确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分类、目录和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备案类减免税共有三种形式:即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资料、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和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其中,纳税申报同时报送附送资料的事项共49项;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共10项,是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报送时间的事项;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的事项共172项,纳税人不需要事前或事中备案即可先行申报享受减免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作了特别说明。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方式和材料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3)。 (五)减免税的监管 1、监管范围。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等。 2、监管程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应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和随机抽查范围。 《实施办法》在减免税后续管理中创新性地引入随机抽查的方式,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的客观要求。随机抽查,可避免减免税管理出现“放了不管”和“任性管理”等问题,和风险管理互为补充。 (六)责任追究 1、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备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由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旧对比 (一)备案类减免实施更加灵活。新办法明确备案类减免可以在首次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资料,这就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直享受,这次新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一次备案一直享受,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新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核准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核准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三)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新办法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 (四)加强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后续管理。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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