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各国在海外投资税收方面将发生改变。尤其对于想要通过香港出海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非香港税务居民的大陆居民在香港买保险要填税号、开境外账户要填税务居民信息、炒港股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而这些所有变化都源于CRS(Common Reporting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的实施。
继2014年9 月,中国政府在G20 层面承诺实施CRS 后,香港也宣布于2017 年1 月1 日起实施CRS,与内地保持同步,并于2018 年9 月与其他相关CRS 伙伴进行金融帐户涉税资讯第一次自动交换。待“中国版CRS”正式落地,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迎来“裸奔”时代。也因此,如何在各种政策下合理进行海外置业,再次引起热议。
大热的CRS 究竟是什么
近几年,全球反避税的浪潮不断升级,前有美国政府出台的著名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CTA“肥咖法案”),对美国税收居民进行全球性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追查。后有OECD 和G20 组织共同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标准),为全球反避税击出重锤。作为AEOI 标准的一部分,CRS 是将金融账户中的涉税信息进行自动汇报的标准,可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程序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账户信息。
截止2016 年10 月,包括中国大陆及香港在内承诺积极落实推行CRS 的国家(地区)已有逾100个,覆盖了大部分热点经济体和低税率税务管辖区,还包括像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避税天堂。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承诺了实施CRS,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在所有CRS 参与国面前都是透明人,因为CRS 有“自愿匹配”原则。即各参与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他主体形成“匹配”,之后才进行信息互换。比如,截至2016 年11 月底,避税天堂开曼群岛仅与32 个国家或地区形成这一匹配关系,因此,在开曼群岛的税收居民信息仅在这32 个国家或地区交换。截至目前,中国香港已分别与日本和英国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定,并在2016 年12 月31日开始实施。
中国加入CRS 进度
CRS后,香港的优势还存在吗
对于CRS实施后香港的前景,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前,香港采用的是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税。并且,香港对投资收益,例如利息、股息及资本利得,并不征税。正是由于采用了这种简单税收政策,香港才可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港,吸引大量国际资本包括中国大陆投资者来港投资。
当然,CRS的实施对一些高净值人群可能会有部分担忧,因为非香港居民在港的财务账户资料会被交换及透明化。但只要这些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鉴于香港的优惠税务政策及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CRS的实施不会损害香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况且CRS的实施是全球性的而不是香港独有的。
尽管CRS的执行对香港本身并没有多大利益可言,但对海外投资者包括中国大陆企业及个人而言,因为香港能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其实行的简单税制,利用香港作为平台对外投资仍具有一定吸引力。
中国高净值人群何去何从
根据2016 年10 月14 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金融账户持有人的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 万元人民币的,则视为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需要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对其完成详细尽职调查程序。
而CRS 对他们海外机构账户的调查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关注的金融资产的信息也不再仅局限于传统的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原有资产配置中涉及税收筹划安排的工具类信托和保险合约也在关注范围内,并且CRS 还细化强调了消极所得的内容,比如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 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等消极所得。
理论上,CRS 的实施将导致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配置中来源于中国境外收入的涉税情况充分暴露。即便在CRS 实施之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的税收居民原则上也需要将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只不过鉴于征管力度的问题,中国税务机关无法从海外获取必要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监管。一些避税逃税的做法,比如利用境外信托间接持有中国境内财产(如实体经营公司),或者持有的位于境外“避税港”的公司长期不分红,或以股息红利性质的款项汇入个人境外账户的,都是利用了各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不对称的特性达到隐匿财产而少交税款的目的。CRS 实施后,建议存在跨境业务和收入的高净值人群,对自身涉税情况进行梳理,充分评估可能发生的税收风险。 本文刊载于《胡润百富》2016年1月刊“海外观察”栏目
作者姓名: 陈锦荣(致同香港税务合伙人)、窦迎(致同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总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