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需在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应于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应于7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