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经常的,很多企业有意或无意的,都喜欢在买东西时,让超市、小店等发票品名上开办公用品,然后进行内部报账。然而,发票品名栏开“办公用品”,究竟合不合法,对不对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发票中的各栏(包括品名栏)要如实开具,什么是如实开具呢?说白了,就是买的是什么,就开什么。可是如果明明买的是水壶,结果开的是“办公用品”四个字,很明显这与实际的品名就不符了,既然不符,自然不能算合格发票了。
而如果发票不合格,轻的是不给报销,重的就是不能税前扣除了。因此,作为企业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如果还按过去老做法,开“办公用品”四个字,税务风险大大。
那么如何避免这类风险呢?其实也很简单,如果买的东西少,就直接发票品名栏开买的东西,如果买的东西多,就在发票后面附个清单。这样一来,自然也就合规,而没风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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