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天健财税 作者:天健财税 人气: 时间:2017-08-24
摘要:1 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

1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可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2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可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可以。其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问: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可以。其中,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7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8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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