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老板虚开发票,新老板要担刑责吗?

来源:税官郑大世 作者:郑大世 人气: 时间:2018-01-08
摘要:在企业经营中,经常会有新旧老板更迭的情况,这时候,如果旧老板在职时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老板在职时被稽查出来,那新老板要不要承担刑责? 按照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虚开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在企业经营中,经常会有新旧老板更迭的情况,这时候,如果旧老板在职时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老板在职时被稽查出来,那新老板要不要承担刑责?

  按照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虚开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从这条字面理解,好像是单位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处以刑罚,而新老板似乎也确实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那么,是不是新老板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呢?

  如果仅仅只看法条字面,那很可能就得出了这个结论,但我们作为税务律师,当然不能仅仅看法条表面,而更应该看看司法解释。

  而最高院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从最高院的纪要里可以看到,这里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在实施犯罪时,比如虚开专票时,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而作为单位新老板,因为在单位虚开专票时,并没有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因此,自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同理,作为单位旧老板,虽然案发时已经不再是单位老板,但由于在单位虚开专票时,起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因此,刑事责任是跑不掉的,还是要追的。

  所以,一些老板想通过把企业转出去,从而把以前虚开偷税之类的责任也转出去,在法律上,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象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