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③步,在“填报详情”页面内点击“修改”,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
第④步,在需要修改的信息中选择“修改申报方式”。
第⑤步,选择添加扣缴义务人信息,添加完成后选择新添加的扣缴义务人并提交。
情况四:
如上图,个人1月1号入职a公司,2月1号从a公司离职,并于2月5号入职b公司。2月13号,a公司向个人发放1月工资。2月23号,b公司向个人发放2月工资。3月13号,a公司、b公司分别为个人进行2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这里实际上形成了个人在2月税款所属期内,从两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我们就需要关注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问题。 (一)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 3月13号,a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2,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2。 b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 若当年个人工作不再发生变动,则全年累计减除费用5000×13,多扣了1个5000。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12=60000元。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 由于在2月税款所属期内,个人实际上在两处取得了工资薪金。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且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新的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因此,结合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单位时,若出现类似于情况四中原单位、新单位均进行扣缴申报的情况,个人应在入职当月向新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或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增加扣缴义务人信息,并选择新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方法与情况三中的步骤相同。 3月13号,a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由于个人已在2月1号离职,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1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B公司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时,个人任职月份数为1,扣除2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 当年度个人扣除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整。 情况五:年度未完整或连续工作。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之内没有连续工作,或者没有完整地工作12个月份,这种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一)累计减除费用的处理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条款并没有对多种情况加以区分,我们认为,每个人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这一点,前两天总局线上访谈中张峰副司长的回答中也得到了验证。 比如一个大学生2019年6月份毕业,9月份入职工作单位,单位从10月份开始为个人进行扣缴申报,那么一直到2019年年末,单位一共为个人进行了4次扣缴申报,累计减除费用为20000元。个人进行汇算清缴时,仍然应当用2019年当年取得的总收入,减除6万元和专项扣除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当一个个人在年度中间从原单位离职,过了几个月之后才在新的单位就职,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60000元的基本费用来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这里强调了“本单位”的概念,即个人如果年度中间有几个月未就业,那么在任职新单位后,未就业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无法进行补充扣除,但是未就业月份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也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扣除。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纳税人在当年度取得了综合所得,即使年度中间存在未就业的月份,也不影响汇算清缴时年度60000元基本费用的扣除,和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对于累计减除费用的处理,扣缴义务人应当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系统将自动计算纳税人的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个人年度中间不需要对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做特殊操作,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出现累计减除费用多扣或者少扣的情况,均应当将年度减除费用调整为60000元。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纳税人个人应当注意,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时,应当于入职新单位的当月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APP中变更办理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并在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年度中应扣未扣的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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