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程的这项业务该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李欣 人气: 时间:2019-03-14
摘要:案例: 某公司通过X程公司提供的代订酒店服务安排职工各地的差旅住宿,费用采取月结的方式进行。公司次月初将上月发生的全部住宿费用支付给X程公司,该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件当月发生的全部住宿清单。 这种开票形式是否合规,引起了诸

  案例:

  某公司通过X程公司提供的代订酒店服务安排职工各地的差旅住宿,费用采取月结的方式进行。公司次月初将上月发生的全部住宿费用支付给X程公司,该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件当月发生的全部住宿清单。

  这种开票形式是否合规,引起了诸多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X程公司的发票开具错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某公司通过X程公司代订酒店,如果全额开具发票,其实质就是X程公司向酒店购入住宿服务后再销售行为,应开具“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发票,应仅就其代理服务费金额开具,住宿费发票应由酒店开具。

  凡人认为:这是一种传统业态的税收思维。“互联网+”的建设,推动了大量跨行业、跨媒体、跨地域、跨形式的新业态,这些新业态颠覆了传统业态的形式和模式。而税法的规定总是落后于经济业态的发展,对于一些新业态,税法无法做到一一对应,也无法做到及时跟进。但对于这些新业态,又确实需要及时解决税收中的新问题。这要求税务机关不能只是简单地对新业态涉税行为不认同,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业态的税法规范去管理,而要为新业态提供一条合法办税、可以办税的途径,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心怀新业态最大的善意,公平课税、合理课税。

  X程公司发票可以这样开具,从业务实质上看,对于某公司来说,该项业务是住宿服务,但对于X程公司来说,该项业务就是经纪代理业务,其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发票在当前税收制度中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选择。

  其实,对于经纪代理服务全额开票,早有规定。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其中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X程公司的业务和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颇有类似,都是经纪代理业务全额开具发票,当然对于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来说,上一环节的业务是人力资源成本(即劳动者工资),本身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财税〔2016〕47号文规定,对于其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X程公司的经营业务来说,其上家,也就是从各大酒店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转售各大酒店住宿服务,也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当然,对于X程公司来说,开具“住宿服务”增值税发票才最合时宜。但却因为该公司没有该项业务范围而无法开具。

  现行税法中,对X程公司这种无房提供住宿服务的事项没有明确相关规定,仅对运输服务中的无车承运业务涉税事项进行了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为同时符合“在境内登记,取得道路、水路运输许可,小规模纳税人,注册会员”等四项条件货物运输业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凡人认为,对于X程公司的上述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可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暂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失为当前税制环境下一种恰当的选择。不仅能够解决企业业务形态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且在税额计算上,“经纪代理服务”与“住宿服务”同为6%税率的项目,也能够确保足额缴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