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2004]17号 2004-0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3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指示精神,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覆盖面和加强税源监控为切入点,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政策,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据税收快报统计,200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1417.1 8亿元,比上年增长17%,增收206.1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4%。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137.25亿元,比上年增长24.9%,增收226.86亿元。 (一)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 广东200.28亿元(含深圳62.52亿元);上海164.7 l亿元;北京125.67亿元;浙江97.68亿元(含宁波21.57亿元);江苏79.99亿元;山东46.47亿元(含青岛9.72亿元);福建45.47亿元(含厦门10.5 l亿元);辽宁42.60亿元(含大连14.26亿元);河北29.26亿元;天津25.76亿元。 (二)与2002年度相比,收入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 宁波43.5%;上海39.9%;浙江39.6%;江苏33.4%;陕西29.3%;内蒙古28.9%;江西27.8%;贵州27.3%;厦门26.2%;天津和四川26.1%。 二、全国国家税务局共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79.93亿元,比上年下降6.9%,减收20.73亿元。 (一)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 广东35.94亿元(含深圳4.9l亿元);江苏20.39亿元;山东18.62亿元(含青岛2.62亿元);北京17.35亿元;浙江16.79亿元(含宁波2.78亿元);辽宁16.28亿元(含大连3.57亿元);河北16.07亿元;上海14.78亿元;河南13.27亿元;四川11.49亿元。 (二)与2002年度相比,收入增长的地区为: 西藏16.%;湖北5.9%;重庆4.9%;宁夏3.6%;贵州1.7%;湖南0.9%;江西0.4%。 三、在贯彻落实总局部署,组织收入、税法宣传、加强征管、落实政策、信息化建设、调查研究等项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福建、山东、河北、陕西、四川、安徽、黑龙江、湖南、深圳、宁波、天津等地方税务局,山东、湖南、广东、北京、湖北、河北、浙江、天津、重庆、江西、宁夏、吉林、辽宁、福建、安徽等国家税务局措施得力,取得了较好成绩,特予表扬。 200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2003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四项制度,加快一个建设,强化三个管理”的要求,加快步伐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开拓前进,确保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各项工作任务。 税 屋附件: 1.2003年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2.2003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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