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计价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0]1160号 1990-0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2]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自1992年0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合营企业接受外方赠送的固定资产帐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0]139号)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于外方赠与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合营企业未支付任何费用的,可按象征性价格1元计价,同意作为营业外收入,不计折旧;如果合营企业支付了有关费用的,应按实际支出数计价,并按规定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局 199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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